《牧猪人数字章程》全文
第一章 数字总则
第二章 数字宗旨和目的
第三章 数字组织结构
第四章 数字股权系统建设
第五章 数字投资机构作用与功能
第六章 数字治理机制
第七章 数字集团成员权力与义务
第八章 数字经营管理
第九章 数字组织管理
第十章 数字财务与数字会计制度
第十一章 参加或退出数字集团
第十二章 数字集团章程的修订、终止
第十三章 数字特别条款
第一章 数字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之有关规定,依据数字物联网生态工程建设与发展实际需要,特制定本数字章程。
第二条 本数字集团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江路336号2幢702室。
本数字集团的数字投资机构名称:
全称:浙江牧猪人智慧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简称:牧猪人集团
第三条 本数字集团徽标为“山水蒙”图形,数字吉祥物为“猪九旺”图像。
第四条 数字集团成员遵循文明、敬业、诚信、友善、守法、知礼的数字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数字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数字经营活动。主动接受数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治理和服务,依法进行数字权益维护。积极联合数字社会组织和数字企业机构,共同建设数字物联网生态工程。
第二章 数字宗旨和目的
第五条 数字集团宗旨:充分发挥数字物联网领域专业优势,进行数字物联网治理、运营和服务,为数字政府和数字企业提供数字物联网解决方案、生态建设、运营维护,并负责数字物联网生态工程投资和教育。数字集团目的:通过建设与发展数字物联网生态工程,形成社会化、企业化、组织化、共生化、数字化生态,服务生态人文化、智慧数字化、财富公德化、精神自由化的数字文明新世界,服务人人有恒产、人人能共享、人人能分红、人人有保障的数字文明新生活。
第三章 数字组织结构
第六条 本数字集团是以数字机构生态集群为联合服务主体,由无数个独立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在数字物联网中心原则下构成的数字经济合作组织。本数字集团数字权限机构从上而下依次是数字自然人代表大会、数字社员代表大会、数字股东代表大会、数字议事代表大会、数字法人代表大会。其中数字自然人代表大会文件加盖数字自然人(海南)研究与试验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印章生效;数字社员代表大会文件加盖三亚数字金猪村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印章生效;数字股东代表大会文件加盖牧猪人数字经济技术股份公司印章生效;数字议事代表大会加盖牧猪人数字经济技术股份公司数字议事中心印章生效;数字法人代表大会文件加盖浙江牧猪人智慧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生效。数字集团常设数字议事机构和数字法人机构开展数字事务工作。
第七条 本数字集团由数字股东机构(数字自然人中心、数字金猪村、牧猪人集团)、数字治理机构(牧猪人股份)、数字投资机构(牧猪人集团)、数字服务机构(数字控股机构)、数字生态机构(数字参股机构)和数字编制机构(数字事业入编机构)六部分组成。其中数字投资机构是数字集团开展数字业务的数字中心枢纽机构。(本条中数字股东机构所称数字自然人中心特指数字自然人(海南)研究与试验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数字金猪村特指三亚数字金猪村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牧猪人集团特指浙江牧猪人智慧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数字治理机构所称牧猪人股份特指牧猪人数字经济技术股份公司。数字投资机构所称牧猪人集团特指浙江牧猪人智慧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数字服务机构中所称数字控股机构特指牧猪人集团控股超过90%以上数字机构。数字生态机构中所称数字参股机构特指牧猪人集团直接或间接投资入股数字机构。数字编制机构特指未投资但合作良好且纳入牧猪人集团数字事业编制的机构。)
(一)数字股东机构:数字自然人(海南)研究与试验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简称数字自然人中心)、三亚数字金猪村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简称数字金猪村)、浙江牧猪人智慧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持股牧猪人数字经济技术股份公司100%股权,其中数字自然人中心持股40%,数字金猪村持股40%,牧猪人集团持股20%。牧猪人数字经济技术股份公司持股浙江牧猪人智慧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99%股权。91名数字原始股东中数字自然人冯晓刚、郭爱共同持有总数字股权1%,登记至牧猪人集团法定数字股东中,其它89名数字原始股东共同持有总数字股权39%,成立数字合伙机构,登记至数字自然人(海南)研究与试验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数字机构股东持有总数字股权20%,登记至浙江牧猪人智慧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二)数字治理机构:牧猪人数字经济技术股份公司,注册资本36900万元;负责数字集团的数字结算与数字发行工作。
(三)数字投资机构:浙江牧猪人智慧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690000万元;负责数字集团的数字投资与数字教育工作。
(四)数字服务机构(数字控股机构):
1、杭州数字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牧猪人集团数字控股100%;负责数字物联网体系设计与开发服务。
2、浙江数字共生文化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牧猪人集团数字控股100%;服务数字物联网文化建设与投资服务。
3、望奎县乡村智慧科创园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牧猪人集团数字控股99%;负责数字物联网生态工程建设与发展服务。
4、浙江数商商业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牧猪人集团数字控股100%;负责数字物联网生态工程运营管理服务。
(五)数字生态机构(数字参股机构)
1、黑龙江元晶人工智能服务平台中心(有限合伙),注册资本100万元;负责数字智能系统建设。
2、黑龙江数字共生共享经济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注册资本99万元;负责数字咨询系统建设。
3、黑龙江数字官房商业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注册资本100万元;负责数字商业系统建设。
4、海南红仁教育中心(有限合伙),注册资本123万元;负责数字教育系统建设。
5、牧猪人数字经济技术股份公司,注册资本36900万元;负责数字结算系统建设。
6、黑龙江数理生态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负责数字设计系统建设。
7、肇东市乡村智慧科创园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负责数字工程示范建设。
(六)数字编制机构:
1、三亚金蜂村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
2、北京易极算区块链技术研究院(有限合伙)
3、三亚吉阳数字乡村共同体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4、三亚凤凰数字农工商贸联合中心
5、海南数字经济标准化服务中心
6、海南数字乡村标准化服务中心
7、海南省数字自然人数字出版中心
8、澄迈美和生命医学健康文化中心
9、杭州佑圣数字文化服务部
10、伍四巽(杭州)数字文化有限公司
11、云南本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12、黑龙江晨炫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制作中心
13、望奎县新子润数字生态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14、望奎县启民数字生态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15、望奎县久牧数字生态猪微牧场
16、望奎县合源古法数字微酒坊
17、望奎县绿康园种养业数字家庭农场
18、肇东市牧猪人数字生态猪牧场
19、望奎县牧信肉业有限公司
20、望奎县玖源禄数字谷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其它见数字集团事业编制机构清单。
第四章 数字股权系统建设
第八条 数字股权设计原则与实现方式
1、遵循数字物联网中心原则,符合数字物联网生态工程建设与发展需要;
2、遵循社会化数字股权结构,符合社会化、企业化、组织化、共生化、数字化股权网络建设;
3、数字投资机构的数字原始股占比40%,归属于数字自然人持股;
4、数字投资机构的数字资金股占比20%,归属于数字机构持股;
5、数字投资机构的数字社会股占比40%,归属于数字公共机构持股;
6、每数字股权对应价值1元数字人民币,可以以数字人力资本、数字货币资金、数字实物资产等一切可以量化为数字资本的形式持股。
7、其它详见数字股权合约。
第五章 数字投资机构作用与功能
第九条 数字投资机构应制定本数字集团的数字发展战略、数字投资计划、年度数字生产经营计划、年度数字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盈余分配方案,并对其数字控股机构、数字参股机构有关数字人事、数字运营、数字财务、数字投资和数字教育的重大数字决策提出意见。
第十条 数字投资机构应成为数字集团的数字投资中心、数字财务结算中心、数字人力资本治理中心,数字货币资金运营中心,数字实物资产调度中心,数字集团生态监管中心,数字集团生态服务中心,数字集团生态启蒙教育中心。
第十一条 数字投资机构经其数字股东代表大会、数字议事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可与数字控股机构签定执行性合同,直接行使原应由数字控股机构行使的部分权力。执行性合同中应有保障数字控股机构中其它数字股东利益的条款。执行性合同须用数字书面形式。数字投资机构与其数字控股机构签定执行性合同,应对数字控股机构的债务及其它民事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仅以其对数字控股机构的出资额为限对数字控股机构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数字投资机构及其数字控股机构承包、租赁的其它主体,在承包、租赁期间视为数字集团中的数字主体。
数字机构可设立、撤销非法人的数字代表机构、数字分支机构、数字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 数字投资机构和其委托的数字议事代表与数字股东代表作为其数字控股机构、数字参股机构的数字议事会代表与数字股东会代表,应通过数字控股机构、数字参股机构的数字议事会议、数字股东会议对数字控股机构、数字参股机构的数字经营决策行使数字议事和数字股东权利。行使数字议事和数字股东权利由数字投资机构和数字议事中心共同推选出数字议事代表和数字股东代表任职履责,需有数字书面通知。
数字投资机构对其数字控股机构及无独立法人地位的直属数字机构,行使数字决策权。
第十四条 数字投资机构编制数字集团的数字资本预算,规划固定数字资产及非固定数字资产投资支出,对数字项目和数字工程进行分析并决定其是否包括到数字资本预算中。
第十五条 数字投资机构以量化数字教育效应收益、数字社会生态效应收益、剩余数字经济收益的大小考核其数字控股机构、数字参股机构的数字业绩。
第十六条 数字投资机构设立数字财务结算中心,承担数字集团的数字资本战略、数字资本计划,数字资本融合、数字资本调整和数字资本治理、运营、服务等数字职能。
第十七条 数字财务结算中心业务归口到牧猪人数字经济技术股份公司数字结算中心。
第十八条 数字投资机构行使数字资本运营中心职能,调整数字战略结构、数字投资结构,更新、优化、升级数字资本存量结构,提高数字资本有效收益。
(一)对于数字资本收益或数字资产收益高于基准数字收益率,发展前景好的数字控股机构,依照法定数字程序采取数字增资、数字扩股等办法,扩大数字规模;
(二)对于数字资本收益或数字资产收益低于基准数字收益率且没有发展前景的数字控股机构,转让其部分或全部数字股权,须经数字控股机构的数字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并经数字议事中心商讨决定,报数字物联网中心提交备案并核准通过,可与其他数字机构合并或终止;
(三)对于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数字控股机构,由数字投资机构法人和数字议事中心代表组成工作组,组织数字控股机构法人、数字股东、数字议事代表等,完成数字债务清偿清算工作,依法定数字程序申请宣告破产并处理善后工作;
(四)对于数字参股机构,根据其数字资本收益状况,增购或转让数字投资机构持有的数字股权。
第十九条 数字投资机构以数字资产利润率和数字资本利润率为中心,建立数字集团内部的数字监控调节系统。
数字投资机构对其数字控股机构、数字参股机构就影响数字资产利润率和数字资本利润率变动的各项因素,进行数字系统分析与监控,建立数字效益评估体系,保证数字资产的安全与保值、循环与增值。
第二十条 数字投资机构应按数字集团章程规定为数字集团成员提供数字战略、数字规划、数字治理、数字运营、数字资本、数字资产、数字资源、数字资金、数字技术、数字人才、数字信息及数字市场采购、数字产品流通、数字商品转化与数字销售(数字订单)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数字集团成员相互之间的内部交易应遵守统一交易目的、规范交易流程、有偿等价公示、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数字投资机构不得采用显示公平却有失公允的价格、数字债权债务往来等方式转移数字控股机构的利润、财产,使数字控股机构发生亏损,损害数字控股机构其它数字股东和数字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 数字投资机构的数字控股股东和数字法人在处理与其它数字主体的数字经济往来时,不得侵犯数字投资机构与其它数字股东和数字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 数字投资机构与数字控股机构、数字参股机构之间的数字利润分配,应当按照各自持有的数字股份比例或数字出资份额进行;数字章程对数字利润分配办法有规定的,按数字章程规定办理。
数字控股机构及数字参股机构的可供数字股东分配的数字利润,按照各数字股东持有的数字股份比例或数字出资份额分配;数字章程对数字利润分配办法有规定的,按数字章程办理。
第二十四条 数字控股机构经数字投资机构法人提出并报数字股东代表大会合议、数字议事代表大会审议、数字物联网中心并提交数字自然人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可以退出数字集团。除数字投资机构转让其在数字控股机构的数字产权,原数字产权关系不变。
数字参股机构经数字投资机构法人报数字股东代表大会合议审议、数字议事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可以退出数字集团,除数字投资机构转让其在该数字主体的数字产权,原数字产权关系不变。
数字政府依法决定改变属于数字国有企业的数字控股企业与数字投资机构及数字控股企业的数字产权关系,应按数字政府决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作为本数字集团的数字投资机构浙江牧猪人智慧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数字物联网生态工程中起数字投资与教育作用。运用数字集团的综合优势,对数字集团内外部的关联数字行业领域进行数字统一治理、运营及服务,并逐步形成完善以下数字功能:
(一)数字战略指导功能:数字体系规划设计、数字技术系统集成、数字组织结构建设、数字工程实施运营;
(二)数字生产运营功能:充分发挥数字集团的内外一体优势,组织数字生产、服务数字生活、治理数字经济、弘扬数字文化,组织数字集团成员开展聚零为整、化整为零、共生共享、互通互联的数字经济生态合作发展局面;
(三)数字投资开发功能:统筹数字集团内外数字主体中有效的数字人力、数字物力、数字财力,用于发展对数字集团生态建设和数字社会经济良性循环发展具有数字战略意义的数字市场、数字行业、数字领域、数字技术、数字产业、数字生态、数字原料、数字产品、数字商品、数字组织、数字教育、数字投资等,建设数字生产体系、数字服务体系、数字运营体系、数字科创体系、数字风控体系、数字治理体系,保障数字集团发展与时俱进、与时偕行;
(四)数字通融资本功能:为数字集团成员通融数字人力资本、数字货币资金、数字实物资产及其它一切可量化的资本,调剂数字集团成员之间的数字人才缺口、数字技术缺口、数字资金缺口、数字实物缺口,提高数字集团资本使用效率;
(五)信息化、数据化、数字化功能:建立生命信息传输系统、生命信息交互系统;真实数据溯源系统、真实数据统计系统;数字权益记账系统、数字价值分配系统,设计与开发数字物联网体系;
(六)数字服务功能:为数字集团成员搭建数字生态提供各种数字服务,包括数字农业生产服务、数字乡村生活服务、数字经济发展服务、数字文化传播服务、数字生态建设服务、数字招商综合服务,为数字成员协调内外部数字关系;
(七)数字交易枢纽功能:发挥数字集团的数字原理优势、数字机制优势、数字专利优势、数字组织优势、数字人才优势、数字资源优势、数字资本优势、数字资金优势、数字工程优势和其它数字优势,使数字集团成为数字农业、数字工业、数字商业、数字贸易、数字乡村、数字经济、数字文化、数字生态、数字教育的数字交易枢纽;
(八)数字交易增值功能:根据数字集团战略和数字物联网生态工程发展,通过数字人力资本、数字货币资金、数字实物资产及其它可量化的数字资本在数字生态内进行数字权益交互和数字价值转化,形成生命信息与能量循环赋能和数字权益与价值流通增值。
(九)数字理论实践功能:依托数字物联网生态工程,确立有效数字理论和发展社会数字实践。
(十)数字标准制定功能:根据建设与发展数字物联网生态工程中存在的数字生命关系、产生的数字生产关系和形成的数字社会关系,发现、归纳、分析、总结一系列数字现象,形成数字标准,并通过不同的数字主体独立或联合申报到海南数字经济标准化服务中心和海南数字乡村标准化服务中心,共同建设数字物联网生态工程标准。
第六章 数字治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 本数字集团成立数字议事会和数字监事会。
数字议事会是数字集团的数字议事机构。数字议事会由数字议事代表组成,对牧猪人集团数字股东和数字自然人代表大会负责。数字议事代表成员由数字自然户代表、数字家庭农场代表、数字合作社代表、数字合伙企业代表、数字集团企业代表、数字股份企业代表、数字园区代表、数字社会组织代表、数字商会代表、数字合伙人代表、数字股东代表、数字社员代表、数字法人代表、数字自然人代表等组成。数字议事会固定数字编制不低于201个,其中数字农业领域代表不低于总数字议事代表人数的51%,其它各数字领域代表不高于总数字议事代表人数的49%。
数字监事会是数字集团的数字监事机构。数字监事会由数字监事代表组成,对牧猪人集团数字股东和数字自然人代表大会负责。数字监事代表成员由数字自然户代表、数字家庭农场代表、数字合作社代表、数字合伙企业代表、数字集团企业代表、数字股份企业代表、数字园区代表、数字社会组织代表、数字商会代表、数字合伙人代表、数字股东代表、数字社员代表、数字法人代表、数字自然人代表等组成。数字监事会固定数字编制不低于99个,其中数字农业领域代表不低于总数字监事代表人数的51%,其它各数字领域代表占比不高于数字监事代表人数的49%。
第二十七条 本数字集团设数字议事中心和数字监事中心。
数字议事中心是数字集团的数字议事决策机构,由数字议事代表组成。
数字议事中心成员编制原则:甲九人+乙三人+丙九人数字编制结构。甲九人设一号数字议事长一席、二三号数字议事长二席、四五六七号数字议事长四席、八九号数字议事长二席成员席位。其中一二三号数字议事长由数字物联网中心提名推荐,数字议事代表大会公开合议,数字自然人代表大会公开议定后由数字自然人中心授权任命;四五六七号数字议事长由数字物联网中心提名,数字议事代表大会公开议定,数字物联网中心授权任命;八九号数字议事长由一二三号数字议事长联合提名,二号至七号数字议事长投票认定,数字议事中心任命。乙三人设十号十一号十二号数字议事长三席,其中数字自然人代表一席、数字社员代表一席、数字股东代表一席成员席位。丙九人设十二号至二十一号数字议事长九席,为数字自然人代表一席、数字法人代表一席、数字社员代表一席、数字股东代表一席、数字投资机构代表一席、数字控股机构代表一席、数字参股机构代表一席、数字合伙机构代表一席、数字编制机构代表一席成员席位。十号数字议事长至二十一号数字议事长为一号数字议事长至九号数字议事长储备数字议事人员,参与年度数字议事不参与决策和投票。数字投资机构法人和数字控股机构法人原则上出席历届数字议事会议,参与议事,不参与投票。数字议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任期不得超过四届。四届之后数字集团确有需要留任的数字议事长,应召开数字议事代表大会、数字股东代表大会、数字社员代表大会、数字法人代表大会、数字自然人代表大会进行五次及以上公开投票选举,选举通过,可继续任职,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连续六届届满的数字议事长,授予数字勋章,纳入数字保障系统。四届届满或六届届满数字议事长自动纳入数字议事特别代表,数字议事特别代表享有终生议事权。
数字监事中心是数字集团的数字监督核查机构。
数字监事中心成员编制:甲五人+乙三人+丙五人数字编制结构。甲五人设一号数字监事长一席、二三号数字监事长二席、四五号数字监事长二席成员席位。其中一号数字监事长由数字物联网中心提名推荐,数字监事代表大会公开合议,数字自然人代表大会公开议定后由数字自然人中心授权任命;二三号数字监事长由数字物联网中心提名,数字监事代表大会公开议定,数字物联网中心授权任命;四五号数字监事长由一二三号数字监事长联合提名,数字监事代表大会投票认定,数字监事中心任命。乙三人设六号七号八号数字监事长三席,其中数字自然人代表一席、数字社员代表一席、数字股东代表一席成员席位。丙五人设九号数字监事长至十三号数字监事长五席,为数字自然人代表大会代表一席、数字法人代表大会代表一席、数字社员代表大会代表一席、数字股东代表大会代表一席、数字投资机构代表一席成员席位。六号数字监事长至十三号数字监事长为一号数字监事长至五号数字监事长储备数字监事人选,参与年度数字监事工作和数字谏议,不参与数字投票。数字投资机构法人和数字控股机构法人原则上出席历届数字监事会议,参与数字监事建议,不参与投票。数字监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两届之后数字集团确有需要留任的数字监事长,应召开数字股东代表大会、数字监事代表大会、数字社员代表大会、数字法人代表大会、数字自然人代表大会进行五次及以上公开投票选举,选举通过,可继续任职,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连续四届届满的数字监事长,授予数字勋章,纳入数字保障系统。两届届满或四届届满数字监事长自动纳入数字监事特别代表,数字监事特别代表享有终生监事权。
第二十八条 数字集团设数字法人职位,代表数字集团使用法定数字权力并承担责任,数字投资机构法人,代表数字集团签署有关数字物联网生态工程投资文件与数字合约。
第二十九条 数字议事中心职能职权
1.商讨数字物联网生态工程中长期规划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协同数字财经中心做数字财务收支预决算,年终收益分配和数字工程效益分配,各数字工程合约,数字集体财产管理,数字合作资产管理,数字集体土地使用,数字合作土地建编,新建数字企业或新入编制数字企业的新增数字项目的设计与开发、使用,数字集体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数字所有权制度制定、落实,数字建设与发展规划制定,规模数字资产购置、使用及处理,组织安排建设与发展数字物联网生态工程的各项数字工作。
2.每年冬至数字分红日前十五天,应组织数字结算中心将本年度数字财务收支、数字企业机构项目、数字项目进展情况、数字资产情况、数字自然人关心的生产生活情况、数字分红情况等,在数字公示中心公示。
3.数字议事中心向数字议事会直接汇报工作。数字议事中心代表每年年终12月向数字议事会提交数字工作报告,数字议事中心对每个数字成员的工作要进行认真、详实的评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测评(测评形式多样化),数字评议结果将录入数字档案,作为确定数字服务人员职位的重要依据,为数字服务人员职位调整提供详实依据。
4.数字议事中心每年至少开两次数字议事中心全体成员会议,由一号数字议事长召集、主持,若一号数字议事长因故不能开展工作,由二三号数字议事长联名召集、主持;若二三号数字议事长因故不能开展工作,由其它数字议事长自行联合举行会议,按数字议事长排名顺序主持工作。如有特殊情况,经数字议事代表三分之二代表联名提出,可召开专题数字议事会议。遇重大数字事件可由数字物联网中心责任人提议召开,由数字议事中心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5.数字议事中心享有六项数字职权:(1)对重大数字事务的谏议权、参谋权、议定权。(2)对数字议事代表规划、报告的审议权、回复权。(3)对经数字议事代表议定的数字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权、记录权、通告权。(4)对数字议事代表和数字自然人代表提出的意见与建议的收集、汇总、反映权。(5)对不符合数字议事工作标准和不能完成数字事业任务的数字议事成员要求免除数字议事职务的权利。(6)数字议事中心对数字事务有数字治理权:数字议事中心是数字自治事务的常设数字议事决策机构,行使数字自治事务的数字议事权、数字决策权,研讨决定重大数字事务和指导落实日常数字事务。
6.数字议事中心成员行使数字职权,须遵循立心立命、立功立德、立言立行、立己立人的数字宗旨并对所接触的重大数字事务资料和数字成员资料严格保密。
7.各机构内设数字议事中心参照本数字制度自行设定数字职能。
8.数字议事中心职能设定与更新由数字议事中心成员提出,数字议事代表表决通过,纳入数字章程生效。
第三十条 集团数字议事会行使下列数字职能:
(一)研究确定并落实数字集团的数字战略目标、数字组织建设、数字体系开发、数字发展规划、数字经济生产、数字文化生活、数字投资分红、数字财务结算、数字集中采购、数字订单配发、数字工程建设、数字风险控制、数字安全保障等重大事项;
(二)商讨和议定落实数字物联网体系设计与开发和数字建设发展、数字经营生产的重大措施;
(三)商讨和议定落实集团数字经费的管理办法及使用原则;
(四)组织合议数字集团成员单位的加入或退出;
(五)协调数字集团成员间及数字生态伙伴间的重大数字关系;
(六)商讨和确定数字集团其它重大数字事项。
第三十一条 数字议事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数字议事会议;
(二)签发数字议事中心决议;
(三)报告数字工作,通报数字议事中心、数字议事会的有关情况及由数字集团制定须提交数字议事代表大会、数字自然人代表大会核准的其它事项;
(四)二号至二十一号数字议事长协同一号数字议事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数字议事会须遵循的数字议事原则:
(一)实行法定数字人数:出席数字议事代表人数须占全体数字议事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实行数字民主集中共生原则:整体协商、各述己见、优势互补、统一目的、汇聚融合、共生共享、集中决策、统一行动原则;
(三)实行数字执行决议制度,缺席数字议事代表与出席数字议事代表均对通过的数字决议负有执行与完成的责任与义务;
(四)实行数字任务责任制度,建立数字任务考核制度和数字任务结果登记制度,将数字任务结果作为数字事业编制及数字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本数字集团设立数字法人代表大会。数字法人代表大会是数字集团成员共同行使数字法人权力的数字机构,由加入数字集团的各数字主体公选出的数字法人组成。每年由数字投资机构数字法人牵头,联合数字议事中心组织召开数字法人代表大会2次以上。遇有特殊重大数字事件由数字物联网中心责任人召集并授权数字投资机构法人主持召开。
第三十四条 数字法人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签发数字集团的数字战略规划、数字发展规划、数字投资规划、数字教育规划等重大事项;
(二)听取并签发数字集团年度数字工作报告;
(三)听取并签发数字集团大宗数字经费的管理办法及其使用情况的报告;
(四)分别代表数字集团签署与数字物联网生态工程关联的数字工程或项目合约。
第三十五条 数字议事代表大会、数字法人代表大会期间,由数字投资机构设责任机构负责数字两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数字集团的数字投资机构对数字服务机构(数字控股机构)管理要点是:
(一)制定数字服务机构的数字发展规划、年度数字经营计划;
(二)调剂集团数字成员之间的数字资本余缺,提高数字资本循环效率;
(三)协调组织重大数字投资项目和数字经营活动,积极参与数字社会活动和数字教育活动。
(四)执行数字议事中心决议,完善数字服务工作流程。
(五)数字财务透明,定期数字公示。
第三十七条 本集团数字投资机构对数字生态机构(数字参股机构)的管理要点:
(一)由数字议事中心安排数字代表参加数字生态机构议事会。数字生态机构议事会的代表人数和表决权按数字议事代表比例计算,一人一票;
(二)数字投资机构可从数字议事代表中选择成员或聘用数字专业成员在数字生态机构中担任数字经营管理职务,直接参与数字经营管理;
(三)数字生态机构按规定向数字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数字资料;
(四)数字投资机构可以委托数字会计师事务所或数字审计机构了解数字生态机构经营管理状况和数字财务账目,也可以依法要求对数字生态机构进行内部审计;
(五)按数字股权投资比例参加分红或数字工程投资比例参加分红;
(六)数字财务透明,定期数字公示。
第七章 数字集团成员权力与义务
第三十八条 本数字集团成员享有以下数字权力:
(一)有权选派数字代表参加集团不同层次的数字会议并参与决策过程;
(二)享有数字发展国家或地区给予的或数字集团制定的数字优惠政策;
(三)参加数字集团内不同层次和不同渠道的数字经营活动;
(四)使用数字集团共有和提供的各种数字产权资源、数字信息资源;
(五)享有数字财经机构提供的数字财经服务、数字公估服务、数字确权服务、数字结算服务、数字交易服务,数字投资计划制定与实施服务,各种数字担保和咨询服务,数字投资入股服务;
(六)可以在数字经营活动和对外传播中使用数字集团的名称和标志;
(七)享受数字集团的公有数字教育和公有数字分红;
(八)其它有关建设与发展数字物联网生态工程的各项数字权力。
第三十九条 本数字集团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数字集团章程,执行数字集团的数字决议;
(二)保守数字集团及其数字成员的各种数字机密;
(三)执行数字议事中心的决议;
(四)参加数字集团倡导的共同数字行动和各数字成员之间相互协作配合,在数字物联网中心原则下、在互帮互助团结、互敬互爱和谐、数字产权独立、数字资源共享的原则下,为数字集团的整体数字利益和发展做贡献;
(五)各数字成员有责任与义务维护数字集团的整体数字声誉,不得有意破坏或故意损害数字集团及各数字成员权益,对于无意破坏数字集团及各数字成员权益的,确实造成实质性破坏行为的数字成员,经数字议事中心合议后,可酌情考虑留出一定时间给予补偿过失的机会;
(六)各数字成员单位有义务共同建设数字物联网生态工程,共同构建数字乡村共同体幸福家园,共同服务人类命运共同体数字事业;
(七)其它有关建设与发展数字物联网生态工程的数字义务。
第八章 数字经营管理
第四十条 本数字集团围绕数字物联网生态工程目标,根据自身和数字集团成员现有条件以及国内外数字发展情况,负责研究制定数字集团的数字战略和中长期数字发展规划,并负责落实年度数字物联网生态工程建设与发展计划,指导和服务数字集团成员机构,形成生态化、集约化、体系化、信息化、智能化与数字化的一体建设,以实现数字集团内外数字经济合作繁荣发展。
第四十一条 数字集团成员机构之间的数字经营管理活动,遵循数字物联网中心原则,按照数字投资机构公告的数字计划或各方签定的数字合约办理,并由数字集团的相关数字职能机构负责数字治理、运营和服务。
第四十二条 数字集团成员之间的数字经济交往,是生态合作、公开竞赛、分工协作、团结一致的关系,执行一体建设、一体发展、权益共生、价值共享原则。
第四十三条 数字集团活动经费由数字投资机构和数字成员机构共同合理分担,由数字投资机构财务部门单独开户立帐,负责管理,管理形式为人民币账户、数字人民币账户和其它数字账户,每年向数字法人代表大会、数字议事代表大会、数字股东代表大会、数字社员代表大会、数字自然人代表大会联合公告一次。
第四十四条 数字议事中心和数字法人中心负责数字议事代表大会和数字法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数字工作。
第九章 数字组织管理
第四十五条 在数字物联网中心原则和牧猪人数字章程下,凡与数字集团有数字资本或数字生产、数字服务、数字运营、数字治理关系的数字机构和数字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或退出数字集团。
第四十六条 申请加入数字集团的数字机构和数字企业须向数字议事中心提交正式的数字申请报告。数字议事中心接到数字申请报告后,组织数字调研中心、数字结算中心、数字法务中心、数字审计中心等相关数字机构开展工作,根据事实情况进行合议,通过后报数字物联网中心备案,方可正式变更数字股权,成为数字集团成员。进入数字集团的数字编制(数字集采编制与数字订单编制等)成员机构,需严格遵循法定数字入编程序后列入数字编制,行使数字编制成员权利。
第四十七条 凡不遵循数字物联网中心原则、不执行牧猪人数字章程的,明显损害数字社会和数字生态利益并严重损害数字集团和数字集团成员利益的,经各数字代表大会共同决定后,由数字议事中心发布数字公告消除编制并调回数字资本、解除其数字集团成员关系;自愿申请退出数字集团的数字服务机构和数字生态机构,应提前一年提出申请,清算好数字集团成员互相之间债权债务。任何情况退出的数字集团成员,退出后禁止再使用数字集团的名称字号、标志,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数字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及其它数字责任。退出后的数字集团成员三十六个月内不能重新申请加入数字集团。
第四十八条 数字集团成员要全方位强化数字资本枢纽作用,确定数字战略目标,转换数字运营机制,建立数字集团制度,全力把数字集团建设成为数字人力资本、数字货币资金与数字实物资产共同发展、欣欣向荣的数字集团。
第十章 数字财务与数字会计制度
第四十九条 数字投资机构负责编制数字集团的合并数字财务报表,合并数字财务报表以数字财务结算中心为责任主体,须综合反映数字集团财务状况和数字经营成果。
第五十条 编制合并数字财务报表应遵循下列原则:数字章程、数字财经中心制度、数字结算中心制度、数字财务结算中心制度、国家《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最后由数字财务结算中心定向负责。
(一)应提供数字集团财务状况和数字经营成果的真实报告;
(二)应以数字投资机构及数字服务机构(数字控股机构)的数字财务报表为基础,进行数字编制;
(三)应明确显示必要的数字财务情报;
(四)数字结算中心及数字财务结算中心组织数字财务人员为数字生态机构进行编制合并数字财务报表。并纳入数字集团财务总表。
第五十一条 数字集团中的下列数字服务机构(数字控股机构)不属于编制合并数字财务报表范围内;
(一)正在清算被认为是非持续经营的;
(二)数字投资机构只是临时控股或未拥有数字表决权的;
(三)如纳入合并数字财务报表,有可能引起利害关系或产生错误判断的;
(四)其它经法定数字程序认定不属于合并数字财务报表情形的。
第五十二条 数字投资机构应编制数字集团合并数字资产负债表,编制合并数字资产负债表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数字投资机构、数字服务机构(数字控股机构)相互之间数字投资科目与数字资本科目和数字债权债务进行编制;
(二)数字服务机构(数字控股机构)数字资本科目中不属于数字投资机构所持有的数字股份,应作为数字服务机构(数字控股机构)股东的权益;
(三)对不属于编制合并数字财务报表范围的数字服务机构(数字控股机构)、数字生态机构(数字参股机构)的数字投资科目,在数字资产负债表中按数字机构所持份额计列。
第五十三条 数字投资机构应编制数字集团的数字合并损益表。数字合并损益表以数字投资机构及至数字服务机构(数字控股机构)各自数字损益表的收入、费用等数额为基础,抵消、合并数字投资机构、数字控股机构相互之间的数字交易额和未实现数字损益,表示本期数字净利润。
第五十四条 合并数字资产负债表的留存收益应编制表明增减变化情况的留存数字收益表。留存收益增减变化以数字投资机构及数字服务机构(数字控股机构)的损益表和有关利润分配为基础,抵消、合并数字投资机构、数字控股机构相互之间的数字利润分配计列。
第五十五条 合并数字财务状况变动表以数字集团的合并数字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数字损益表为基础编制。
第五十六条 合并数字财务报表、合并数字资产负债表、合并数字损益表的范围包括数字投资机构、数字控股机构和数字参股机构,归属数字财经中心负责,由数字结算中心和数字财务结算中心双向管理。
第十一章 参加或退出数字集团
第五十七条 数字机构、数字企业加入集团的数字服务机构、数字生态机构、数字编制机构,需提出数字书面申请,走法定数字程序获批后,方可正式纳入数字集团编制。
第五十八条 被本数字集团数字投资机构、数字服务机构、数字生态机构合并或控股的数字机构、数字企业,自合并或控股生效之时起,即自动成为本集团的数字成员。
第五十九条 本数字集团成员以外的数字机构或数字企业欲加入数字集团生态合作的,应与数字集团签定相关的数字合约,方能成为本集团数字编制成员,享有本集团的数字编制机构共享的责任、权力与义务。
第六十条 数字集团成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为自动退出本数字集团,凡退出数字集团的,数字议事中心出具数字书面通知并同步至各数字机构:
(一)数字服务机构、数字生态机构成员在数字集团的数字产权已全部转出的;
(二)数字生态机构成员与集团的数字合约到期或终止的;
(三)被依法定数字程序撤销的;
(四)已破产的;
(五)严重损害数字集团成员利益或严重损害自身数字成员利益的;
(六)严重损害数字生态利益和数字社会利益的;
(七)其它不可预见的自动退出情况。
第十二章 数字集团章程的修订、终止
第六十一条 数字集团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需申请数字修订:
(一)数字投资机构、成员数字机构之间的数字产权关系及数字经济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二)数字集团发生重大变化;
(三)数字集团的数字联合范围和数字规模已经拓展,原有数字集团章程不能满足数字建设与发展需要;
(四)经数字财经机构和数字投资主体批准后与其它数字机构、数字企业的重大兼并活动;
(五)遵循数字物联网中心原则,符合数字物联网生态工程建设与发展需要,经法定数字程序认定修改;
(六)其它须数字修订原因。
第六十二条 数字集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数字投资机构或多数成员数字机构不具备服务数字物联网生态工程能力的,没有数字发展前景的;
(二)停业,倒闭或被兼并,已不再具备数字集团基本条件的;
(三)数字集团法人申请并经数字法人代表大会、数字议事代表大会、数字股东代表大会、数字社员代表大会、数字自然人代表大会依照法定数字程序决定解散的;
(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规规定必须解散的。
(五)经数字物联网中心提请,数字自然人代表大会决定解散的。
第六十三条 数字集团终止后,应报告牧猪人数字经济技术股份公司数字财经中心,并由数字财经中心组织数字清算机构,对其数字财产进行清算,并编制数字财务目录表,提出数字财产处理方案及其它善后事宜。
第六十四条 本数字章程的制订、修改及重要数字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由数字投资机构发起、数字议事中心合议,数字自然人代表大会公开议定后,加盖浙江牧猪人智慧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本数字章程由浙江牧猪人智慧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数字法人负责解释。
第十三章 数字特别条款
第六十六条 数字特别条款约定如下:
(一)数字集团内设立数字教育资金和数字共享资金,数字投资机构与数字服务机构经营产生的数字纯利润20%纳入数字教育资金,用于数字物联网生态工程的数字教育;数字专利授权产生的数字纯利润40%纳入数字共享资金,用于数字物联网生态工程的数字基础设施、数字集采、数字订单、数字物资、数字保险、数字医疗、数字康养等相关数字项目中。本集团产生的数字教育资金,定向拨付到海南红仁教育中心(有限合伙),用于数字教育事业。
(二)数字教育资金和数字共享资金使用应优先用于数字发展落后区域,保障数字发展落后区域的经法定数字程序认定并纳入数字集团编制的数字机构和数字自然人。
(三)本数字特别条款不因数字集团人事变化、数字股权变化及其它数字变化而失效。
(四)本数字集团发生终止后结余的数字教育资金和数字共享资金,在数字主管机构和数字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按照数字章程规定,用于发展与数字集团宗旨相关的数字教育事业和数字公共事业。
(五)数字教育资金和数字共享资金留存与使用必须遵循数字财务透明、数字账目公示原则,由全体数字机构和数字自然人监督。
(六)本数字特别条款如需修改,须由纳入数字集团编制的全部数字代表全票通过后方可修改,修改原则不能调整数字教育资金20%比例和数字教育资金款项去向。
本数字章程于2022年12月12日由第一届牧猪人数字章程修订大会修订后生效。